1、鋼管節點的構造應符合下列要求:
1)主管的外部尺寸不應小于支管的外部尺寸,主管的壁厚不應小于支管壁厚,在支管與主管連接處不得將支管插人主管內;
2)主管與支管或兩支管軸線之間的夾角不宜小于30;
3)支管與主管的連接節點處,除搭接型節點外,應盡可能避免偏心;
4)支管與主管的連接焊縫,應沿全周連續焊接并平滑過渡;
5)支管端部宜使用自動切管機切割,支管壁厚小于6mm時可不切坡口。
2、在有間隙的K形或N形節點中,支管間隙a應不小于兩支管壁厚之和。
3、在搭接的K形或N形節點中,其搭接率Ov=q/p×100%應滿足25%≤Ov≤100%,且應確保在搭接部分的支管之間的連接焊縫能可靠地傳遞內力。
4、在搭接節點中,當支管厚度不同時,薄壁管應搭在厚壁管上;當支管鋼材強度等級不同時,低強度管應搭在高強度管上。
5、支管與主管之間的連接可沿全周用角焊縫或部分采用對接焊縫、部分采用角焊縫。支管管壁與主管管壁之間的夾角大于或等于120.的區域宜用對接焊縫或帶坡口的角焊縫。角焊縫的焊腳尺寸hf,不宜大于支管壁厚的2倍。
6、鋼管構件在承受較大橫向荷載的部位應采取適當的加強措施,防止產生過大的局部變形。構件的主要受力部位應避免開孔,如必須開孔時,應采取適當的補強措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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