地震給房屋的震害,直接影響著人們生命和財產的安全,所以在地震區建造房屋要進行抗震設計,事先設防,使房屋能經受住地震作用的破壞。根據長期的抗震研究和設防經驗,目前我國對建筑結構的抗震設防,提出“小震不壞、中震可修、大震不倒”的基本原則。
就是說:房屋在經受多發的和常遇性的、低于本地區設防烈度的地震,即所謂小震的 影響時,結構一般未遭受損壞,或所受的影響無需修理即可繼續正常使用,結構仍處于彈性階段。這里,一個地區的設防烈度即該地區的基本烈度;小震時的烈度稱眾值烈度,它比基本烈度平均約低1.55度。結構在經受中震,即相當于基本烈度時,雖有損壞,但修理后仍可以繼續使用。結構在經受大震,即較基本烈度約高1度左右的罕遇地震烈度時,結構可以有較大的變形,但能控制在一定的范圍內,使結構不致倒塌,以保障人身的安全和避免財產的損失。當經受相應于或高于基本烈度的地震作用時,結構已進入彈塑性階段。
有了抗震設防的基本原則,可使我們在抗震設計中目標明確,便于執行。這不單是一個政策性很強的問題,也是一個與投資、造價等密切相關的經濟問題。我國對房屋建筑根據其使用功能的重要性劃分為甲類、乙類、丙類、丁類四個抗震設防類別,各類別的抗震設防標準都訂有具體的要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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